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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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要打第三審訴訟一定要請(或在特定情況下,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可之人)才行。

(doc檔)• 與此相反的稱之為「」,其在各方面皆強調法院有控制的權限,而是基於公益(譬如說,在人事訴訟程序中,法院便有較多的控制權限)或是事件的性質(譬如說,非訴事件中幾乎完全排除處分權主義的適用。 在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所為的陳述或是主張,有不明瞭或是不完備的狀況下,可以主動的對當事人進行「闡明」,使當事人能夠有補充的機會,並進而使其所提出的訴訟資料及主張更佳的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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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原告於事實審未為該陳述及聲明,縱各該事實與其已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有關,本於當事人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審判長仍無闡明之義務。 李木貴著, ,存於,頁6-11• 若判決只有主文而未附理由,則構成上訴第三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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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理由為被告之給付義務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業經發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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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程序 [ ] 通常程序的第三審管轄法院為,對於第二審之若有不服,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在符合下列要件的情況下,可以上訴第三審:•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具體而言,包括有關財產的糾紛(例如土地或不動產的歸屬,借款的歸還等)或身份關係的糾紛,其訴訟程序需要參照及各類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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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檔)•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而在此的事實僅限於「」,就及輔助事實則不包含在內,因為間接事實和具有等價性,其存在的目的皆是為了判斷主要事實的存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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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 [ ] 法院於接受訴狀後會開始一連串分案、分股、定案號的程序。 第三命題(職權調查證據之禁止) 當事人未聲明調查的證據,法院不得依職權加以調查。 )而不適用處分權主義,改用。

辯論主義的第一命題主要是在處理事實提出的問題,其認為,法院須就其所認定之事實適用法律,事實必須由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提出,當事人未提出或陳述之事實,法院不得用於判決內容,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有利於己者,亦有不利於己者,非於辯論中經當事人主張不可,否則法院不得加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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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法官調查證據的目的便是為了判斷主要事實的存在與否,若因為當事人未主張而導致法官不能拿來做為推論主要事實的依據,則會對法官在「主義」下認定主要事實產生不必要的妨礙。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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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給付之訴 此種訴訟是原告於起訴時,其請求之權利尚未生效或未得以履行原本將因為不符合起訴要件之權利保護必要,而應依民事訴訟法249條判決或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在辯論主義之下,當事人必須要在審理程序中主動提出事實和證據資料,處於一個被動的狀態,必須要當事人有提出之訴訟資料才能加以審酌,而不能主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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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或理由。 而與此相反的則是「」,其主要適用的對象通常與公益或事件的本質有關,此時法院對於證據的提出與調查將擁有較大的控制權限,但是對於當事人的程序保障仍然需要顧及。 在此之「自認」包含了「」,亦即當事人對於該不利於己的事實不爭執時,視同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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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 第64條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 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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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來當事人所不知的訴訟資料亦可藉由他造的真實及完全提出而獲得補充與救濟。 第60條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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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內容可能會因為異議提出而移除。 如同、一樣,都是透過國家所設立的法院來進行的訴訟程序,僅是依其所針對事務的不同,而將其劃歸為此三大類。